合同纠纷中因未给付工程款时,应如何主张自己权利?

万宸律师2025-06-1168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7642.10元;

2、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自2018年11月10日验收结算之日至实际履行给付完毕之日止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与原告*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存在变更,2018年7月20日原告*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就新工程签订《合同》。2018年11月10日,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对已做工程已经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回签单,二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程款457642.1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2018年7月20日分别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恪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制作与安装的义务并验收合格,被告有责任按约定给付工程款项。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未到付款节点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市*有限公司工程款457642.10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给付原告*市*限公司利息(以欠款457642.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二审只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对欠款本金数额都无异议,只是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因本案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

上诉人中国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元,由中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在处理涉及广告合同纠纷和工程款的咨询时,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广告合同本身涉及到的费用问题,另一种是广告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结合的情况。

1、广告合同纠纷中的费用问题: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和客户或被代理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包括费用支付的责任。如果出现广告合同纠纷,比如广告费用支付迟延或不支付的情况,应参照合同中关于费用支付的条款处理。如果合同中对迟延支付费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比如迟延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应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2、广告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结合的情况:

如果广告合同纠纷涉及到建设工程,比如广告牌的建造和安装,这可能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应尊重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利润率的特点,避免因过高违约金导致承包人“倒贴钱”。


因此,如果是因迟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纠纷,应参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合格完成,应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结算。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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