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因签订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看法院如何判决?

万宸律师2025-06-1169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第十分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第十分公司签订的阀门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向**公司第十分公司供应产品,**公司第十分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即使**公司第十分公司认为**公司供货的部分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品牌,**公司所主张的货款均为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公司向**公司第十分公司供货产生,而**公司第十分公司在另案中自述称涉及品牌问题的1124个测温球阀系本案**公司在2021年6月4日和6月6日供货,故该案的处理与本案并无关联,**公司第十分公司也不应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2022年2月26日,**公司和**公司第十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公司第十分公司欠付**公司货款471,322.66元,**公司第十分公司亦承认微信中的财务人员负责与**公司对账,因此,对**公司主张的货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公司将全部产品及配附件运抵工地后,经初验无误及调试验收无误后,**公司向**公司第十分公司提交交货清单及相应价款报告,经**公司第十分公司审核无误后,每供货至200,000元,结款一次,付款方式为半年期或一年期商业承兑,双方最终确认欠付货款数额的时间是2022年2月26日,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并非现金付款,而是半年期或一年期商业承兑,因此,对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可从2023年2月26日起算,以欠付本金数额471,322.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公司第十分公司支付货款之日。关于保全费以及保函的费用,双方并无约定,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第十分公司系**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应当对**公司第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沈阳**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322.66元;二、被告**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沈阳**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2月26日开始,以471,322.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三、驳回原告沈阳**阀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4元,保全申请费3,067.11元,均由被告**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和**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

**公司第十分公司是否欠付**公司471322.66元货款,本案中,**公司与**公司第十分公司签订阀门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公司第十分公司供应产品。合同签订后,**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公司第十分公司亦应给付相应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到2021年12月,**公司第十分公司欠付**公司货款471322.66元。**公司第十分公司没能如约给付,构成违约,其应当继续给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公司第十分公司上诉主张**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不合格,并主张**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公司已经就其上诉主张的该部分诉求另行起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审理。本院对**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4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等多个方面。例如,可能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是否有效、货物的交付与验收、付款问题、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九十四条,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分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


如果您是买受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卖人提前履行了交付义务,您却因为出卖人的某些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剩余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您可以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如果您是出卖人,在履行了交付义务后,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合同纠纷发生在商业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条,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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